一、长沙哪里可以放生鸟呢
1、会稽陶石梁和张芝亭,路过大善寺,放了几万膳鱼。这年秋天,陶梦见一位神对他说:“你本来不能考中,因为放生的功德,所以就能考中了。”榜发后果然得中,陶说:“事情是和芝亭一起完成的,怎么能把功劳归结于我一个人呢!”几天后,南京录取的通知来了,张也考中了。(《广慈编》)
2、宋朝宋郊宋祁兄弟两人,同在太学读书。有一次,遇见一位高僧,能观人相貌,预知吉凶祸福。特为他们兄弟俩相命说:“小宋今科将高中状元,大宋虽登科甲,但名位不高。”
3、事后,有一次,宋郊到野外,偶见蚂蚁穴,被暴风雨水所浸,无数蚂蚁将被淹死,宋郊心生慈悯,编竹作桥,救渡了无数蚂蚁的生命。
4、到了科试时,兄弟两人同时参加应考,考毕,尚未放榜,又遇见那位高僧,一见宋郊,大为惊奇地说:“先生相貌已改,必有大阴德,好象曾经救活数百万条生命。”宋郊回答说:“贫儒哪有如此能力?”僧说:“不然,凡是小动物,都有生命。”郊就将救蚂蚁的事实说出。僧说:“这就对了,先生之令弟当中状元,但是先生功名,将不在令弟之下!”放榜点呼名次时,宋郊果然选居第一。当时章献太后认为小弟不可位居兄长之先,于是该祁为第十名,以郊为第一名。这时两人才深信高僧的话,果然应验。
5、宋初,镇江邵彪,梦至冥府,冥主问他说:“你知道自己考试失败的原故吗?”他回答说:“不知。”鬼卒就带邵彪到一个地方,看见一只铁锅里面煮的蛤蜊,都喊邵彪的名字。邵彪恐惧,合掌念阿弥陀佛,蛤蜊都变成黄雀飞去。从此以后,邵彪就不再杀生,官位一直做到安抚使。(见《龙舒净土文》)
6、明朝末年,四川读书人刘道贞家里来客,想杀一只鸡,忽然不见了,客人坐了很长时间,想去杀一只鸭,忽然又不见了。一搜索,看见鸡鸭一起躲藏在暗处,鸭用头推鸡出,鸡用头推鸭出,相持不下,默不作声。刘很受触动,就写了一篇戒杀文劝世。辛酉七月,他的朋友梦见到文昌殿,帝君揭开一张纸给他看说:“这是刘生的戒杀文,他已考中了。”醒来后告诉刘,刘不相信。榜发以后,果然应验了朋友所说的话。(见《护生篇》)
7、李广杀降种大祸--著名的历史典故[李广难封]
8、李广是汉代的武将,善于射箭,颇有才气,与匈奴作战七十余次,都获得大胜,所以匈奴都很畏惧他,不敢再来侵犯,一时武功赫赫,有飞将军的称号。
9、汉文帝时,因为讨伐匈奴有功,封散骑常侍,武帝时,任北平太守。可是李广的部属士卒,先后封侯的很多,他们的地位反而比李广高起来,李广仅是做一个北京太守,始终没有封侯。有一天,李广向一位善于面相的王朔请教说:‘你看我的相,是不是不应当封侯?我命该如此吧?’王朔说:‘将军自己想一想,有没有对不起良心的遗恨事呢?’李广说:‘我曾经诱骗降羌八百余人,结果把他们全部杀了,至今还觉得对不起良心,引为莫大的恨事。’王朔说:‘祸莫大乎杀已降,将军种了杀降的恶因,所以不能封侯。’后来李广行军迷失了道路,自刎而死。
10、答:世间意义----护生保命,远离威胁。解救一切生命受到威胁或受到伤害的动物、昆虫等,将它们安置于安全的境地,使之远离身心的痛苦和一切危险灾难。
二、青海哪里放生鳖最好
1、出世间意义-----出三恶苦,云端佛学,永脱六道,暂得解脱,修行成佛。
2、在放生的仪轨中,由上师或法师为被放生的动物授三皈依后,动物们将结下“不堕地狱、饿鬼、傍生,永不再受三途苦”的殊胜因缘。虽然动物听不懂法师诵念的经文心咒,但是在它们的八识田中或潜意识里(即阿赖耶识)却已经播下成佛的种子。这些动物在此生了结后,随各自的机缘或将转生为人等,得遇佛法,终将出离轮回,成就作佛!
3、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,反而是杀生。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分出不同区域,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,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、事中制止、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。
4、27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,其中明确提出: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,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,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、生产,放生野生动物,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,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5、传统上的放生实为内心慈悲的不经意外现。而当下的“放生者”,多数时候有着功利之心,诸如为了家人疾病得以康复、求官求财等等,听信了所谓“大师”的蛊惑。
6、按照“大师”的说法,放生得“足量”,才能体现“心诚”,有需求就有市场,这就形成了一整套产业链。今年4月央视就曾揭露出因放生滋生出的候鸟捕猎地下产业链条。其实,相关灰色行当早就大行其道。

7、这种强求来的放生,同时还很可能因为破坏生态,给动植物造成毁灭性灾难。可见,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,反而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杀生,须得到法律应有的规束。
8、本次草案规定,乱放生若是造成损害,则须承担法律责任。不得不说,本次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重申作用,但单就这项修改而言,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并无实质创新。即便在目前法律体系中,只要有人放生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,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究其相应责任。须指出,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“修复生态环境”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,放生者将来或将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。
9、作为特别法,野生动物保护法既然要修改,就有必要解决其他法律尚未解决、无法解决的问题,同时进行自我完善。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后果已然产生后的事后惩罚,对此,当前法律确实存在空白。
10、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,“违反本法规定,在自然保护区、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,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罚款。”